犯罪嫌疑人已经逮捕,因疾病不适宜继续羁押,需要释放,用刑诉法哪条合适?

如题所述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和六十五条,具体内容为:
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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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2-14


刑诉法关于变更强制措施的规定。另有刑诉法65条规定了可以适用取保候审的条件,之一是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

第2个回答  2017-02-14
貌似只能保外就医吧。。追问

不是

适用哪一条

第3个回答  2017-02-14
办理取保候审追问

不是

追答

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

???不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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