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民政府是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重点和基础,乡镇人民政府最熟悉当地生产经营单位的情况,大量小微企业都在乡镇,乡镇企业数量众多,也是安全生产监管的重点和难点。然而,乡镇人民政府由于人员少、执法能力有限,赋予其对辖区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权,又没有在经费、人员上给予相应的保障,落实监督检查权存在困难。
在新安法出台前,《安全生产法》对于安全监管的职责只明确到县级以上政府,但在实践中,不少中小企业都在乡镇一级,此次修改的目的就是要把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进一步拓展到乡镇一级政府,强化监管。为此,新法增加了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同时也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1、按照职责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主要考虑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没有相应的机构、装备及专业人员,难以适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全面的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这里的职责,是指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的职责。
2、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原则不能行使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如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等。但是,地方性法规等已经赋予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一定的执法权,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可以依照相应的规定执行。
见到领导,先问候他老母
基本的礼貌,你抽中华然后发把你之前准备好的3块的烟发给他
做好这两点你就已经很优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