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二手房在房管局做完过户登记手续,原业主还有权撤销吗

购买完二手房,如果已经在房管局做完登记过户手续,在等证期间,原业主还有权进行撤销的权利吗

看情况
《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一条 房屋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申请人可以撤回是依申请设立登记原则的重要体现。

同样充分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登记的完成必须以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为登记生效条件。尽管登记程序较为复杂,但最实质性的要件是记载于登记簿。

登记申请人提出申请以后,登记的申请已经获得有关登记部门的同意但没有完成登录、记载手续,仍然不构成登记。在未进人登记簿之前,物权的法律效力还未产生,依照申请当事人的合意同样可以要求其撤回。
本条把握以下几个要点:

一是撤回登记申请的时间。登记申请是申请人依据自主意思而选择的行为,申请人有权撤回这种行为。

不过,申请人撤回申请的权利要受到登记机构登记行为的限制,只有在登记完成之前,申请人才能撤回申请,因为登记完成标志着申请已经达到目的,其作为程序行为已经正常终结,就不再具有撤回的可能。

此时,原权利人提出反悔要求撤回,登记机关不能接受其撤回的申请。当然,新的权力人与原权利人达成一致,共同申请撤回登记,重新将权利人变为原权利人也是可以的,但这时只能作为一个新的登记申请,而不是撤回登记申请了。

二是申请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撤回申请。

其中需要明确表示撤回申请的意思,但无需陈述撤回申请的理由。

在共同申请场合,应当由双方共同向登记机构出具撤回申请请求书;在代理申请场合,应当由代理人向登记机关出具申请人撤回申请的授权文书。如果撤回申请的表示不符合上述形式要求,视为申请没有撤回,登记机构仍然可以完成登记。

三是撤回登记也应该具备一定的程序。

和申请登记一样,撤回登记也应该具备一定的程序。

应当由原申请人向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原登记申请的受理通知书。

登记机构应当在收到撤回申请时核查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系统,当事人申请撤回的登记事项未核准登记的,应当准予撤回,所收申请登记文件在做出准予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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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10-22
只要买方为这套房子缴纳了契税,房管局就会有记录,买卖事实已经达成,卖方就算反悔也没用,以后这套房子是无法进行买卖和过户的。如果想要解除这次的买卖,也需要双方到场解除。本人处理过一单这种情况。如果是所有的过户手续已经完成,买方只需要等新的产权证出来就好了。如果是卖房不肯交房,那只能打官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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