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4年,未签合同,主动辞职会有赔偿吗?

06年8月进这个公司上班,我们所有员工都没签劳动合同。去年集体跟公司提过签合同和社保的事情,公司09年11月给我们开始交社保(到今天查了一下里面才80多块钱),合同一直没签。
不想在这公司做了,请问主动辞职能得到赔偿么?哪些赔偿?
小弟先谢谢各位了!

ps:在百度搜了一个多小时了,有讲可以赔偿N+1的,有讲可以赔11个月工资的,也有讲主动辞职不赔偿的。具体怎么样,我头都大了。
回 楚剩三户能亡秦 ,不是我不想签,提过几次,公司都推脱了。

  劳动者主动辞职是没有赔偿的。
  一、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你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
  3、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二、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或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三、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0-02-03
你好,根据你的描述
1,公司没有跟你签合同,公司严重违法,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2008年1月1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意思等同公司应该一次性向你再次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月1日的12个月的工资。并且你从20091月1日起,在法律上你们已经是无固定期限合同了,
2,因为公司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违法了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所以你可以立根据此条解除劳动关系。及辞职,是有赔偿的。

3,你立即辞职,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你是可以依法获得赔偿的

4,赔偿金额及办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5,综上,你现在辞职,最少可获得
06年8月至今法律规定的保险,08至09年12个月的工资,
请保留好与公司劳资关系的书面证据,以便维权。
第2个回答  2010-01-26
没有这个规定,根据劳动法,劳动满十年的可不签合同并享受劳动法保护,也就是说当你在公司干十年,以后没有合同,公司也要给你交各种保险,你这种情况比较短,不签是不受保障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0-01-27
根据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可以得到双倍工资的经济赔偿,但要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因为新劳动合同法是从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单位给你缴纳社会保险,社保那个蓝本能证明你是单位员工,但社保是从2009年11月给你上的,你只能证明2009年11月至今你在单位上班,那么2009年11月之前的你如何证明你是该单位员工是关键,例如:你的工资卡是从几几年几月办理的,你的工资条是否还保存着等等。如果你可以有有利的证据证明你是从2006年8月开始上班的,那你还可以申请单位给你补齐从2006年8月至今未交齐的社保。
第4个回答  2010-01-26
你工作4年,应该没有的,不过你可以以私人名义和公司谈,因为你中途有提过要签合同,是公司推脱了,说不不定可以拿到一点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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