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扩展资料:
建房的相关要求规定:
1、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
2、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3、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集体分配给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集体成员使用。户口在,如果在集体没有它处宅基地,一般是可以申请宅基地的。
像江阴市长泾镇就规定,村民有下列特殊情况的可以优先申请宅基地:
1、无房户——是指因自然灾害或人为原因造成住房损毁的村民家庭户;宅基地不能满足分户要求的住房困难家庭、分户后新成立的村民家庭户可以无房户论;
2、危房户——是指现有住宅已无法居住的村民家庭户或现有住宅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危房的村民家庭户;
3、住房困难户——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或因住房结构等原因确实无法满足日常生活的村民家庭户;
4、因规划实施需要调整该户原住房位置的;
5、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人员。
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
1、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或地上建筑物的,或将原宅基地改作他用的;
2、曾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者不合理分户的;
3、原有住房已列入政府规划控制范围的;
4、违法占地、违法建房或“一户多宅”未处理结案的;
5、涉及户口迁移,在迁出地已享受宅基地政策的;
6、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正式录用人员的;
7、地存在纠纷的;
8、或集体供养的五保户;
9、户口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但在原籍有宅基地的(俗称留根户);
10、现有住房实际建筑面积已达到人均80平方米以上,再以分户为由申请新宅基地的;
11、原有宅基地面积能够解决子女分户需要,再申请新宅基地的;
12、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依法取得农房宅基地的农村居民户。
13、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