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安县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是怎样补偿的

如题所述

德安县新集贸市场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了确保我县新集贸市场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德安县城乡总体规划》、《德安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德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要求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部门

德安县房屋征收办公室

二、征收实施单位

德安县城乡建设局、蒲亭镇人民政府

三、征收范围

县新集贸市场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所有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四至范围:东至博阳河、南至老县委宿舍、西至朝阳村、北至新集贸市场(详见项目红线图)。占地面积约1957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6000平方米。

四、征收期限

2016年2月26 日—2016年5月30日

五、征收补偿内容

(一)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四)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奖励。

六、补偿安置方式

该项目内所有私有产权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二种补偿安置方式。鼓励选择货币补偿。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

按照房屋市场价依据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进行补偿。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

由政府在附近已建成的小区公开招标购置商品房,用于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户安置。

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房产补偿资金不予先行支付,只支付装修、搬迁、临时安置过渡等费用。

1.安置住房的确定和结构、楼层差价结算办法

(1)被征收户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住房面积按征收正房面积“征一还一”找结构和楼层差价安置。

(2)结构差价标准:砖木-砖混±100元/㎡、砖混-框架±100元/㎡执行;多层住宅楼层差价标准:一层-20元/㎡、二层±0、三层+20元/㎡、四层+25元/㎡、五层+5元/㎡、六层-30元/㎡;高层住宅以第三层为基准,楼层差价每增减一层按±30元/㎡执行。

2.安置房屋按照就近套户型的原则依序选择安置,安置住房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幅度在10%以内(含10%)部分,按政府公开招标价格购买;安置住房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10%以上部分,按安置小区住房市场实际销售价购买。

被征收住房面积大于安置住房面积的部分,按参与政府购买安置房公开招标中标房产市场实际销售价给予差价补偿。

3.住房的安置按照先拆先选、后拆后选、同拆抽签的原则依顺序选购。选购序号以征收户将房屋搬空、交出钥匙由拆迁公司随时拆除视为该房屋已拆除确定。序号的确定和安置房的分配由征收实施单位负责。

4.安置住房发放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三)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市场价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

(四)被征收房屋土地属国有划拨性质的,房屋征收补偿时应补交土地出让金。

七、政策性补偿

(一)生活配套设施设备补偿标准

1.太阳能拆移费每台300元。

2.有线数字电视移机费每户150元。

3.电话移机费(含宽带)每部166元。

4.固定电话保号费每部90元(5元/月)。

5.空调拆装费每台120元。

6.水电移装费每户800元。

7.三相电拆移费每户1200元。

8.电热水器、吊灯、不锈钢衣架、抽油烟机等移装费每户200元。

9.庭院果树按每棵30元补偿,特殊树种由相关部门评估确定补偿。

(二)搬迁补助费

住宅房屋按每户1000元的搬迁费一次性补贴(二次搬迁)。

(三)临时安置过渡费

1.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

(1)现房安置和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给被征收人从搬迁之日起3个月的临时安置过渡费。

(2)期房安置的,发给被征收人从搬迁之日起18个月的临时安置过渡费;在搬迁之日起18个月内未安置的,住宅房屋自逾期之日起至交房之日止按原标准人口的两倍支付。(以腾空房屋交钥匙起至安置房屋交付日止计算)。

2.由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发给临时安置过渡费。

3.安置过渡费的补偿标准

住宅房屋安置过渡费标准为每人100元/月,每户每月不足500元的补足500元。

八、征收奖励

被征收人于2016年5月30日前拆除住宅房屋的,给予每户10000元的奖励。

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正房)按每平方米300元进行奖励(不含装修及附属)。

逾期腾空房屋搬迁的,取消奖励。被征收人凭房屋拆除证明结算奖励资金。

九、契税政策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购买商品房时,按照被征收房产补偿等金额减免契税;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征收正房等面积减免契税;超出部分按规定缴纳契税。

十、其他事项

(一)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必须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如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自行拆除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政府将依法强制拆除;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根据合法有效批准手续,按照其重置成本价结合成新、剩余年限给予适当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与权属档案记载的用途有出入的以权属档案记载为准,未明确用途的以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作为依据,由政府组织相关单位按有关规定认定房屋用途。

(三)在征收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征收范围内禁止行为:

1.不得新建、装潢、扩建、改建(包括加层和装修)房屋及其附属物。

2.不得改变房屋用途。

3.不得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

如有以上行为者不予补偿,依法强制拆除。

(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0日内,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县房屋征收部门组织通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后,由县房屋征收办办理委托手续,进行评估。

(五)评估、测绘结果实行公示制,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

(六)“房改住房”征收补偿面积以实测面积为准(包含公摊面积)。

(七)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房屋产权人(法人代表)应持户口本、身份证、土地证和房产证到场,产权人(法人代表)因故不能到场的,可由委托代理人(持产权人、经公证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到场签字。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房屋产权人(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须将土地证和房产证的原件交给房屋征收部门,未上交证件的原件自动注销。

(八)被征收人搬迁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后,不得擅自拆除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已作价补偿的装饰装修和相关设施,擅自拆除的,由被征收人承担一切责任。

十一、资金管理

(一)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将征收补偿资金足额存入县房屋征收部门设立的专户。

(二)补偿资金拨付方法:由县房屋征收办按补偿合同转帐支付给被征收人。

十二、组织领导

成立德安县新集贸市场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政府副县长张宁同志任组长,郭勇、陶荷湘、魏坚坚、袁为军、闵期彤、徐伟坚、满双华、赵云、罗颖、徐国柱、淦龙、钟丁巳、王晋、王磊、沈锋等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房屋征收办,办公室主任由钟丁巳同志担任,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征收补偿工作。

十三、未尽事宜由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协商解决。

十四、本方案由县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解释。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无其他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