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养犬有何规定

如题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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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6-08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9-11-0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扩展资料

养犬管理规定

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养一只犬,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禁养犬的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长标准,由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确定,向社会公布。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危险物品存放单位等因特殊工作需要养犬的,必须到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

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合法身份证明;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四)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

养犬人住所地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新住所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养犬人将在一般管理区登记的犬,转移到重点管理区饲养的,应当符合重点管理区的养犬条件。

并自转移之日起30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饲养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补缴管理服务费差额。养犬人将犬转让给他人的,受让人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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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9
公安部门发布禁养犬标准和品种禁止个人饲养48种烈性犬
养犬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的身高、体长标准和烈性犬的品种,由市公安部门会同畜牧兽医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为此,公安、畜牧兽医部门在参考国际、国内城市禁养犬目录、大型犬的身高、体长标准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下,提出了我市重点管理区内(绕城高速以内)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的身高、体长标准和烈性犬的品种,经市政府批准后,正式确定我市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的身高50厘米(肩高)、体长标准80厘米(含身高50厘米,体长80厘米),禁止个人饲养的烈性犬共48种(不论身高体长),目录如下:
  马士提夫犬、俄罗斯高加索犬、意大利那不勒斯犬、法国波尔多犬、阿根廷杜高犬、西班牙加纳利犬、日本土佐犬、雪达猎犬、波音达猎犬、寻血猎犬、牛头梗、大丹犬、苏俄牧羊犬、拳师犬、大白熊犬、纽芬兰犬、比特犬、圣伯纳犬、伯恩山犬、灵提犬、比利时牧羊犬、藏獒犬、德国牧羊犬、威玛犬、多伯曼犬、阿根廷犬、可蒙犬、法国狼犬、大髯犬、马雷马犬、比利猎犬、阿富汗猎犬、爱尔兰猎狼犬、兰西尔犬、大蓝加斯科涅猎犬、大加斯科-圣通日犬、埃什特雷拉山地犬、捷克福斯克犬、拿波里獒犬、斗牛獒犬、斯皮诺犬、罗德西亚背脊犬、比利牛斯獒犬、贝林登梗、边境梗、凯利蓝梗、美国斯塔福梗、沙克犬。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14-07-28
没规定 只要不影响他人 的正常生活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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