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认证后销售方作废了怎么处理

如题所述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扩展资料

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规定开具:

1、项目填写齐全,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2、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不得加盖其他财务印章。根据不同版本的专用发票,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分别加盖在专用发票的左下角或右下角,覆盖“开票单位”一栏。发票专用章使用红色印泥。

4、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必须预先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不得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用手工填写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购货方不得作为扣税凭证。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用蓝色印泥。

5、开具专用发票,必须在“金额”、“税额”栏合计(小写)数前用“¥”符号封顶,在“价税合计(大写)”栏大写合计数前用“ ”符号封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专用发票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6-01-10
  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认证后销售方作废了,处理方法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

  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九条 经审核检查,对不同类型异常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进行处理: ……(三)‘属于作废’发票
1、纳税人未申报抵扣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理。
2、纳税人已申报抵扣的,通过核查子系统发出《增值税抵扣凭证委托审核检查函》给开票方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审核检查。 ……
  第二十七条 异常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审核检查结果分为以下类型: ……2.一般性违规问题
一般性违规包括:销售方违规作废;购买方未按规定取得;……。 第二十八条 经区县主管局长批准,基层管理部门对审核检查结果分别进行处理:
……(二)属于企业问题中‘一般性违规问题’的,依据现行规定处理;……。

  由于对方在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情况下将专用发票作废,根据上述文件规定,需要由双方主管税务机关核查企业情况后,针对不同情况做出具体判定。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0
如果已经过了征收期了,这样就比较麻烦了。看看能不能销售方把这张票补充申报进去,税款先交掉,然后购方开红字申请做这张票的进项转出,然后销售方拿着购方提供的红字信息表以退货的形式开负数。
如果是在当月或征收期内出现这种情况,双方都还没有扣税款的话,这种情况有以下解决办法:1.购方在增值税申报表中将这张票转为不抵扣,然后将发票联抵扣联退还给销售方,销售方再重新开一张正确的;2、销售方现将这张发票按照作废票抄报税,然后在申报表中将这张作废票的金额手工补充进来,缴纳税款。申报期结束后,销售方到国税打《增值税专用发票误作废证明单》以及扣款单,交给购买方就可以了。
但是强烈建议购买方和销售方都联系一下自己的国税的管理员,看看他们有什么更好的操作办法,因为各地对这种特殊问题的解决方法不一定相同,而且到时候国税系统肯定会有比对异常出现,必定会经过各自的管理员解决的,所以还是要问问他们的意见。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5-07-21
要求对方重新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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