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通过后,一般是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进行抵扣,抵扣要自己进行填表。如果认证后属于不能抵扣的情形,则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借:成本等科目贷:应税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增值税专票可以不认证。小规模企业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入账即可,不能认证和抵扣。
注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第三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当月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必须申报抵扣,否则以后月份不允许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