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节较重的按照寻衅滋事罪付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扩展资料:
案例:丰台醉汉酒后宾馆闹事 召多人引群殴
范某酒后在一宾馆无端生事,随意打砸宾馆服务设施,并召集多人与宾馆工作人员大打出手,致使多名人员受伤。近日,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范某批准逮捕。
2014年9月的一天深夜,位于丰台区的一家宾馆连续响起几声撞击。宾馆服务人员在监控中看见一名住客竟然接连踹开了好几个房间的房门,宾馆服务人员下楼查看后发现该人酩酊大醉,满嘴胡言乱语,因为找不到房卡便撒泼踹门。
为了不影响其他住客休息,宾馆工作人员对该男子进行一番劝解,但该男子根本不听,竟然借着酒劲动起手来,越打越急的范某随后纠集朋友与宾馆人员群殴在一起。
醉醺醺的范某早已意识不清,只顾着追打宾馆工作人员,连自己的裤子什么时候被打掉了都不知道。随后,民警接到报警后赶来,将双方带回派出所。由于范某带头引起冲突,丰台检方以涉嫌寻衅滋事将他批准逮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丰台醉汉酒后宾馆闹事 召多人引群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