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对方负全责。2010年5月10日门诊就诊,2010年5月18日才住院治疗,请求误工费的误工时间可以从门诊开始算起吗?
另外,交通费怎么算呢?因每天中餐和晚餐都从家里另外带营养餐到医院,这样一天就会有4趟往返于家和医院,那护理人员在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交通费可以请求吗?法律支持吗
今天去和对方交涉了,对方让我一起到对方的投保公司(太平洋保险)协议,最后我知道了这保险公司就医药费这一项并不是100%赔付的,说是按医保核损分三级来赔付。协议书上还说什么不得再就此事要求对方赔偿,对方也说针对保险公司不赔付的部分,也不会再赔偿我。最后,我没有答应协议。显然,对我不公平!我想问如何才能拿到事故中我所遭受的损失(经济、身体、精神的)。
一、交通事故中,对方负全责,误工费的算法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交通费是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的。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交通事故误工费怎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