谅解书前提造成受害人伤害,应当写明赔偿已达成协议,并且实际赔偿结束,如果没有致受害人伤害则无需要表述,但谅解书的重点要表达清楚受害者已经谅解,同时受害人请求免予追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
调解书内容
首部,依次写明下列事项:
1、标题和编号,标题写明“调解书”,并在其右下方写明文书的编号。
2、申请人栏内写明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和地址;有代理人的写明代理人的姓名、单位和地址等。
3、在被申请人栏内,写明被申请人名称、姓名和地址;有代理人的,写明代理人的姓名、单位和地址等。
扩展资料:
刑事谅解协议因涉及到刑事法律的相关问题,具有一定的公法的性质,故有的国家通过司法机关对谅解协议的内容进行监督。
例如,法国《刑事诉讼法》第41-1条之补充规定,刑事谅解发生在检察官公诉之前,调解决定权在于检察院,检察机关对于刑事调解的适当性进行审查。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55条a项规定,在适当的情形下,检察官与法官应促成和解,但不得违反被害人明示的意思。
而我国的刑事谅解在实践中司法机关的监督是缺位的,若容许被追诉者可以花钱求刑、受害方漫天要价,即满足了金钱的数额就予以谅解,否则就不谅解,势必弱化国家的刑罚权。因此,我们在强调谅解协议公法性时,限制就成为一种必然,即谅解协议的核心要求——赔偿数额,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
坚持“填平损失原则”,受害人应当被告知“不得从赔偿中获利”,即谅解协议中金钱和劳动服务的总和应等于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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