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遗产房产分割的问题

我爷爷奶奶共有5个子女,在76年左右我父亲就出来单过了,是爷爷单位分的房子,但是是由我母亲与爷爷单位签订协议,当时应该算是租房,后来因为拆迁换过一次住房,由原来的一居变成两句,后来住房改革,我父亲买下了自己的房子,产权证也是我母亲的名字,现在我爷爷奶奶已经相继去世,并没有留下遗嘱,但是有一套房产还在奶奶名下,如果要分割房产,我们家自己买下的房产需要拿出来一起分割吗?
我还想请问一下,如果现在分割爷爷奶奶的房产,是否因为我们已有房子而只能少分或者没有分配资格?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房屋遗产分割不同于其他财产的分割,因为房屋是不动产,不能随意移动,或因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并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法分割房屋遗产:第一种方法是采取折价补偿的方法。一般是归居住使用者所有,由其按各继承人应继承的房屋遗产份额折价补偿。房屋作价标准可以由继承人自行协商确定,或根据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屋估价标准,并参照当地市场价格合理评定。第二种方法是采取共有方法,共有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两种形式。所谓共同共有就是继承人对房屋遗产平等地、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则是继承人按份额占有房屋遗产,并按各自的份额享受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九条【遗产分割的规则和方法】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5-16
 一,房屋遗产在继承上,跟别的遗产原则上跟别的遗产并无区别,也是有遗嘱的以遗嘱为准,没有遗嘱,按法定继承,所区别的是,房屋遗产过户,一般需要经过遗产继承公证。
  二,关于遗产继承后的分割问题:继承开始后,同一序位继承人之间,应该均等分配遗产,一般不能多分或者少分。如果继承各方对此有异议,可以各方协商,协商不成可以请有公信力的第三人调解,调解不成,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遗产继承不适用于仲裁)。
  三,房产继承需要公证处开据公证书以及两个证明和两个证件:
  1、要到派出所开死者的死亡证明。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3、要到死者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开法定继承人证明。内容主要包括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姓名和死者的父母是否已经过世等。
  4、如果法定继承人不只一个,而房产只过户给其中一人的话,需要其他人的书面同意,表示放弃对房产的继承。
  5、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四,继承开始后的分配原则:
  (一)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均等。
  即各继承人在对被继承人所尽扶养义务和各自经济状况、劳动能力大致相同的情况下,对遗产应作大体均等的分配。
  (二)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均等分配遗产。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但是,属于继承人虽然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也愿意尽扶养义务,但由于被继承人有独立生活来源,明确表示不需要该继承人提供生活来源和劳务的情况;属于被继承人确实需要接受继承人扶养,继承人也愿意对其进扶养,但由于继承人本身是生活有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人,因而无法对被继承人尽扶养义务的情况,分配遗产时,不能取消或减少他们的应得的遗产份额。
  (4)经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第2个回答  2010-09-17
你母亲为产权人的房子已经为你们自己所有了,不属于遗产之列。

虽然是爷爷单位分的房子,但是爷爷在世时就已经是你母亲与单位签订的协议,算是爷爷赠与你母亲的。

与你爷爷单位当年钱的租房协议早就无效了,无效原因是住房改革时你们已经付款买下了。

现在爷爷奶奶相继过世没有遗嘱,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法定继承人都有份,也就是你爷爷奶奶的五个子女是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一般情况按是将遗产均分,每人一等份。

继承份额与你家是否有房无关,与你家人有没有赡养你爷爷奶奶、有没有打骂虐待你爷爷奶奶,有没有为了继承遗产伤害其他法定继承人有关。赡养老人出力出钱多的可以适当多份,后两种情况视情况严重程度可以少分甚至剥夺继承权。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0-09-17
明确告诉你你们家的房子不用拿出来分,因为房屋的产权人是你母亲,并不是你爷爷奶奶的遗产。
第4个回答  2010-09-17
你们买下的房产,所有权是你母亲的,不属于遗产的范围之内,所有不能被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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