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属于婚姻法的调整范围?张某的离婚诉求为什么没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本案应当适用婚姻法的哪一种渊源?

【案例导入】
家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源路的张某和王某夫妇,经自由恋爱,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结婚初期,双方关系尚好,2011年7月因妻子不慎丢失结婚钻戒,丈夫与其发生争执,导致双方关系失和,以致妻子住回娘家,至今分居,闹到离婚的地步。2012年1月,妻子张某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丈夫王某离婚。天河区法院对这起离婚案件进行了审理,最终认定双方的感情尚未破裂,不构成离婚的理由,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诉求,作出不予支持原告离婚诉讼请求的判决。

自己看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一方提出诉讼离婚,法院都是要调解的。
调解时,必须是双方都有强烈的离婚意愿才算调解失败,才会离婚。
如果有一方拒绝,并表现出仍然在意对方。都不会判定为情感破裂。
而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这五种情况允许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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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3-10
1. 是否属于婚姻法的标准范围:是。
张某和王某已经登记结婚,领取了结婚证,属于夫妻关系,属于婚姻法的调整范围。
2.张某的离婚诉求为什么得不到法院支持:(1)夫妻双方感情不和分居未满两年。(2)双方只是偶尔因小事吵架,没有原则性纷争。
(3)没看到男方愿意离婚。
3.本案应当适用婚姻法的正式渊源。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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