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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题所述

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

法律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

1、第十九条 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扩展资料

《职业病防治法》

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第二十四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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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6-03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九条 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家对从事特殊职业危害作业管理的规定。
一、特殊职业危害作业,是指从事存在放射性、高毒(包括致畸、致癌、致突变)等严重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目前,一般将特殊职业危害分为四类:第一类是从事放射性危害作业;第二类是从事存在高毒的作业;第三类是从事存在人类致癌物的作业;第四类是从事存在人类生殖毒物的作业。四类特殊职业危害作业都有相应的界定标准: (1)从事接触放射性的作业按照国务院颁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的规定界定。 (2)从事存在高毒的作业,是指作业中存在易发致死性中毒的化学品。导致职业病的“毒物”,专指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或使用的各种化学物质,又称生产性毒物。通常按化学毒物的剂量大小所引起的急性毒性作用的程度不同,把毒物分为低毒、中等毒、高毒和剧毒4级。高毒强调的是经口,或经呼吸道吸入,或经皮肤进入人体的化学毒物的剂量较少,但能引起严重的中毒。 (4)从事存在人类生殖毒物的作业,是指作业中存在明确的人类生殖毒物的化学品。具体界定标准为国家卫生标准,如列入有关孕妇职业接触毒物的限制规定,孕妇应限制接触的毒物名单中的化学品。
二、特殊职业危害作业涉及的放射性、高毒、致畸、致突变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均有极大的危害,放射危害的严重性已经众所周知,放射危害不仅会致人死亡,诱发肿瘤,还会影响作业人员下一代的健康。高毒化学品极易致人死亡,一旦发生事故,往往是重大死亡事故。致癌化学品会使接触者的肿瘤发病率显著提高。致畸、致突变化学品不但会危害接触者的健康,诱发肿瘤,而且还可能引发适龄人群不育,或者严重影响人口素质,造成畸形或者智力障碍。由于放射、高毒等作业对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具有极大的危害性,需要采取一系列不同于一般职业病防治的特殊管理办法,本法不可能一一作出具体规定。因此,本法授权由国务院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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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7-06-03
朋友,依据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0条的规定,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