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所得税优惠不包括的经济作物有哪些?

如题所述

1、问:我是一名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农民,销售自己种植的果蔬产品及饲养的牛羊家禽,取得的收入是否征税?
答:不征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农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并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根据财税〔2004〕30号规定,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问:是不是农民销售的所有农业产品都可以免征增值税呢?
答:不是。农民只有销售自产农业产品才可以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因此,并不是农业生产者销售的所有农业产品都可以免征增值税。如农民自己购置的
3、问:我是个搞养殖的农民,给牛羊喂养自己种植的玉米等作物外,还要喂养一些饲料,想了解一下有饲料方面的税收优惠吗?
答:有,国家对饲料在生产和销售环节都是免征增值税的。具体的免税饲料包括以下产品:
(1)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籽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2)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的掺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3)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不同的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4)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5)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4、问:如何办理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手续?
答: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取得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后,即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并将饲料产品合格证明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5、我是一名农民,想了解还有哪些农业生产资料是免税的?
答:除了前面所说的饲料外,还有以下几类免税:
(1)生产销售的农膜、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2)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3)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4)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6、问:我是一家专门从事养鸡的有限责任公司,想了解一下税收上有啥优惠政策吗?
答:有。对家禽生产销售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取得的相关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同时,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列支。
7、问: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是。同时,对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也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8、问:我承包了一些土地从事蔬菜种植,想问一下产供销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菜篮子”是民生工程,国家在蔬菜产、供、销各个环节均给予了税收优惠。从农业生产到商品流通销售,所涉商品无税进入“菜篮子”,对农民增收、居民减负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1)增值税 。在销售、生产、加工环节都是免税的。这里要注意两个问题: 一是享受税收优惠的农产品的范围,指初级农产品。《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涉及的鲜活农业产品征税范围包括:蔬菜、茶叶、园艺植物、油料植物、糖料植物、其他植物、干姜、姜黄、水产品、畜牧产品、其他动物组织等。纳税人销售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免缴增值税。但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免税范围。二是享受税收优惠的主体。只能是销售自己生产的。如果是单位和个人销售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这里的外购农产品应该排除流通环节免税的农产品)
(2)企业所得税 。税法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对企业从事蔬菜、薯类、油料、豆类、糖料、水果和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公司+农户”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企业,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9、问: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税收上有何优惠?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其企业所得税也是减免的。
10、问:从事农业服务的哪些项目是免税的?免的是哪些税种?
答:(1)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等这些项目免征增值税。(2)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另外经批准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五年。
11、问:对粮食购销、储备的免税规定是什么?
答(1)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的军队用粮食、救灾救济粮和水库移民口粮免征增值税。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调拨、销售免征增值税。(2)对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比照“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
12、问:与农业相关的运输工具有免税规定吗?
答:有。(1)对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2)对农用拖拉机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征收消费税;(3)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也称“手扶拖拉机底盘”)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指以单缸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三个车轮的农用运输车辆),按有关“农机”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4)对我区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五年内免征车船税。
13、问:对农用三轮运输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答:对农用三轮运输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农用三轮运输车是指: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14、问:农用挖掘机 、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属于免税范围吗?其增值税适用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但是可以享受增值税的优惠税率。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挖掘机 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2号规定: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属于农机,适用13%增值税优惠税率。
15、问:我想新建一个农业生态园区,有观光、采摘及农产品销售,税收上有哪些优惠?
答:(1)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己种植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2)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从事农业种植业、林业、牲畜、家禽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所得,全额(含中央60%)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淡水养殖、花卉、香料作物的种植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免征土地使用税。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6、问:什么是“公司+农户”模式,在税收上有优惠吗?
答:“公司+农户”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在企业所得税政策上,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为此,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7、我和朋友合作成立一家农业产业化的龙头企业,想问在税收上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答:目前,国家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税收上有优惠规定,具体的税种主要是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主要为税额式减免,方式为对特定产业和项目所发生的税额,全部或部分予以直接减免。直接涉及的政策内容主要包括:
(1)对从事特定农业生产项目的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6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从其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4)农产品加工企业从事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所得按规定免征或减免企业所得税。
(5)对从事税法规定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符合《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进口自用设备,按照规定报批后,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按相关规定可以加计扣除。落实农产品出口退税政策,对农产品出口退税率低于法定税率的部分,其差额部分可以实行由自治区财政给予补差的鼓励政策。
18、问:在涉农贷款方面有税收优惠吗?
答:为支持农村金融发展,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经国务院批准,对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进行明确。(1)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2)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3)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19、问:上述农户是怎么界定的?所称小额贷款的标准是多少?
答:金融机构向农户小额贷款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以下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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