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级公路没护栏掉入河堤当场死亡相关部门有责任吗(没有任何警示牌)16年道路翻修后曾有5人掉入河堤

如题所述

我国并没有公路设置限高设施的统一规范的法规,限高设施设置、管理混乱是不争的事实。例如,限高的必要性问题,限高的标准问题,限高杆的提示问题,限高杆安装后的管理问题都没有规定。对限高杆的高度、颜色、材质等并无明确标准,不同道路设计标准不一,限高设置因地而异。有关部门只考虑如何限制超高车辆通行,却没有首先考虑人的生命安全,只“堵”不“疏”,这也是“限高杆杀人”的客观原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有相关的因在高速公路的行驶中发生交通事故的相关条款,可作为其法律依据。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高速公路管理单位未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义务,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进入高速公路引发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的,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已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义务,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共道路的管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道路存在设计、施工缺陷且该缺陷构成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赔偿权利人请求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根据道路缺陷与损害后果的原因力比例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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