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小学教师,(不是任何领导,但是是高级职称。)单位要求上交因私出境护照、通行证等证件,说是代为保管,需要使用时向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批通过后,方能使用,请问,这做法是否合法?法律依据是什么?上交后领导在收缴列表上叫我签字,但是,并没有给我出具一个他们收缴我证件的证明。也没有承诺丢失了怎么处理,请法律界高人指点迷津,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