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院量刑指导意见妨害公务罪可否适用缓刑

如题所述

(十一)妨害公务罪
1.构成妨害公务罪,犯罪情节一般、社会影响不大、犯罪后果较轻的,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构成妨害公务罪,犯罪情节较重、社会影响较大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次妨害公务犯罪,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轻伤二级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轻伤一级的,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3)毁损财物数额每增加二千至三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4)持械妨害公务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造成交通堵塞、公共秩序混乱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6)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
3.先适用的量刑情节
(1)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首要分子,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2)因执行公务不规范而导致妨害公务犯罪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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