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店如果合同上面没写什么情况下退或什么情况下不退,如果退盟的话,加盟费还会退吗?

如题所述

加盟费是一种独特的商业经营形式,它是品牌持有人将企业品牌的无形资产,如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商标、版权)、组织管理资产、市场资产和人力资产等以合同的形式授予加盟商使用,加盟商按合同规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从事业务活动,并向品牌持有人支付一定的费用。
“加盟”在法律上属于特许经营,签订合同需要遵守关于特许经营的法律规定,在加盟商没有实际使用对方公司经营资源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冷静期的规定依法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加盟费,协商不成可以起诉或者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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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5-15
签了合同不想加盟了,可以退款吗

解除特许加盟合同,加盟费可以不予以退还

解除特许加盟合同,加盟费可不予退还

――――评避风塘公司诉唐某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一、 案情

上海避风塘茶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避风塘公司)与唐某订立特许加盟合同,约定:避风塘公司向唐某授予“避风塘茶楼”特许经营权、传授加盟店知识等,期限为5年,唐某应支付加盟费15万元(无论何种情况均不退还),特许保证金10万元(非定金性质,在唐某违约等情况下避风塘公司有权没收),并按月支付特许使用费、特许广告费等。合同还约定如一方违约另一方可解除合同,违约金为30万元,唐某以该特许加盟合同参与设立的公司对唐某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签订后,唐某缴纳了加盟费15万元及保证金3万元。唐某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了海通餐饮公司,由海通餐饮公司作为主体经营“避风塘茶楼”加盟店。之后,因唐某长期拖欠特许使用费和特许广告费等,避风塘公司经催讨未果于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解除特许加盟合同;(2)判令唐某支付特许广告费、特许使用费4171.28元、违约金30万元、特许保证金3万元;(3)海通餐饮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唐某反诉称:不同意解除合同及承担违约责任;因避风塘公司未履行员工培训、广告制作等合同义务,故延付相应款项;现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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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继续履行特许加盟合同,并由避风塘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唐某认为特许加盟合同中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海通餐饮公司同意唐某的意见,对承担连带责任没有异议。

二、争议焦点及判决结果

1. 特许加盟费是否应退还

一审法院(上海市静安区法院)认为,特许加盟费为5年15万元,唐某仅经营一年有余,故应当返还12万元。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认为,特许加盟费是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而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合同中关于特许加盟费不予退还的条款,符合特许经营加盟费的性质及行业惯例,判决特许加盟费不予退还。

2. 特许保证金是否应退还

一审法院认为,特许保证金不具有定金性质,双方关于没收保证金的条款无

效,应予以返还。二审法院也认为,特许保证金系用于抵充被特许人的债务,其实质是一种以金钱作为质押物的担保形式,应予以返还。

3. 唐某应当支付多少违约金

一审法院认为,约定支付违约金30万元,2倍于特许加盟费,有过高之嫌,判令支付违约金15万元。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9-06-02
随着市场经济和资本的扩张,催生出许多统一经营的品牌,这些品牌耐以生存的模式大多数依靠加盟,最近,笔者接触到许多餐饮类的加盟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大部分纠纷产生的根源就在于这个加盟费用的退还问题,其实符合一定条件,加盟费是可以主张退还的,下面合肥余律师就以案例为依据为大家简单介绍这类案件的实务处理。
案情介绍:
小陈是合肥的某个体工商户老板,近期手头宽裕,于是想要拓展一点业务,经过与家人商量最终将业务方向放在餐饮上,通过广告选定了南京一家颇有名气的餐饮品牌。在与该公司的营销人员的鼓动下,小陈很快的签订了《加盟合同》并且加纳了加盟服务费等合计15万元。回到合肥后,通过仔细考量,小陈发现该餐饮品牌在合肥的经营效果并不理想,并且该公司的后期运营服务并没有宣传的那么好反而是存在很多问题,于是小陈向公司提出解除加盟合同,要求退还加盟费用,但公司告知他,小陈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约定,单方解除属于小陈违约,费用是不会退还的。迫于无奈小陈找到律师请求通过诉讼要回款项。
律师分析:
合同的解除,一般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在本案中,很显然小陈无法协议解除,那么是否可以法定解除呢?这是可以的,主要解除情形可以分为两点:

1、在对方具有法定的解除情形下,小陈可以主张法定解除,具体主要是可指以基于《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来提出的解除之诉,在这种情形下,如果被加盟公司具有符合解除的情形,在收集相应证据后,可以通过诉讼及时主张解除。
2、在一般情形下,民事活动遵循当事人自身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当事人在自愿签署合同后,应当以合同内容为准。在不存《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的情况下,小陈是无法要求退还结盟费用的。但是从法律角度来说,加盟能合同如果符合条件,应当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是指特许经营合同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在这类合同中,被加盟的公司主要是依赖其形成的品牌效应、经营技术等无形资产而获得加盟人的结盟费,而由于这种资产的无形化,难以在短时间内认知,所以加盟人需要一定的考察时间,正因为如此,法律规定了加盟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也就是说在这类合同中加盟人是有权解除合同的。那么解除合同后,费用的返还问题自然就顺理成章。在这里,笔者总结了一下,在该类案件中影响返还费用的主要因素在于:1、提出解除时间的早晚,2、接受服务的多少,3、有无其他违约行为等。
最终,小陈在律师的代理之下,通过诉讼讨回了加盟费用12万元。
小结:加盟合同签订后,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当事人是具有一定解除权的,可以通过解除合同主张返还全部或者部分加盟费用,如果你也遇到此类纠纷可以搜索咨询合肥余智明律师。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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