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伤后,公司要开除,是否合法等相关问题

我是今年5月份受的工伤,现在已基本无碍,当时医院建议休息一个月,一个月过后去上班公司找各种理由要求我去南京总部上班,因为自从我来公司1年以来已经调动了5,6个地市,所以我没去,公司以此说如果不来,按旷工处理,予以开除,,现在公司要开除我,我想请问下,公司现在开除我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我该如何维权,其实我也不想再干下去了。
其二,工伤保险这块,因为当时受伤的地方是在一个工厂里,所以在医院的所有费用都是这个工厂出的,公司没用一分钱,当时在交费这块都是我这个地市的主任和那个厂里的人一起的,但是现在保险报销少了一张单据,报不了,当时不知道,但是当时公司承诺补贴我营养费和护理费,但是到现在也没给我,我想请问,我该如何索要费用,如何维权(已经认定了工伤,工伤认定书已在我手上了)。
其三,在我办理离职的时候还有注意什么(被开除)??
请各位专业人士帮帮忙,感激不尽了!!!

  依据《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列》的规定,工伤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的,如果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是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的。但是,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的医疗补助金与伤残就业补助金。
  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如果用人单位依据上述条款以外的条款解除合同的,不在此限。
  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8-07-30
  只有因工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才不能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第四十、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相关: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4
这位仁兄,这个就是你公司钻的劳动法的空子了,你认定了工伤,那就赶紧去做伤残鉴定,也就是劳动能力鉴定,该鉴定必须到劳动局指定的医院做。没有鉴定是没有赔偿的,赶紧去做鉴定吧。如果你不想再上班了就赶紧写申请辞职。如果被公司开除了你的赔偿就麻烦了。还是尽快。
看了你的问题补充以后,感觉你受的工伤伤害比较小,去做劳动能力鉴定可能也评不上级。这个你就只有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赔偿了。没有评到伤残等级的一般就是一个误工费、营养费及其他杂费,伤残赔偿金你是没有的。因为你说是工厂垫付的医药费,那这个医药费你也不可能拿到手,那是需要返还垫付方的。要补偿你多少费用,劳动仲裁委员会会给你算清楚的,你只需要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你的劳动合同、月工资标准、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这些资料就可以了。
再说说你办理离职的事,其实也就是把自己该获得的赔偿及费用全部拿到手就是了。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0-09-09
不合法,但你有没有认定工伤呢?如果没有的话,那工伤事故就很难处理了。
第4个回答  2010-09-09
公司以旷工为由开除你是否合法,要看公司的规章制度,以及你们之间的劳动合同和约定。
工伤认定后,还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结论出来后,就可以依法进行维权了。

职工工伤后,公司要开除,是否合法等相关问题
依据《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列》的规定,工伤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的,如果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是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的。但是,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的医疗补助金与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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