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方可另外增加产假十五天。请问这条规定是不是强制执行?

《深圳市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可是我们公司法务人员说,这一条算是福利性质,意思就是国家没有强制要求单位给员工这个假,但是我不明白为什么算福利,都是条例里面写明的为什么就不是强制性的?

焦点3 :晚育者女方增加15天产假
条文:实行晚婚、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除按国家、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实行晚育的,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解读:对于产假,根据今年5月国务院出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按照省条例,晚育又增加15天,如果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又增加35天和男方享受10天看护假。此次市条例规定晚育增加15天后,共计可享163天产假。[2]

记者了解到,全国各地都对执行晚婚晚育的公民给予增加婚假和产假的奖励,仅是时间上存在差异,有的是增加婚假20天,有的是增加10天婚假。在条例公开征求意见中,不少市民希望晚育者增加产假30天。虽然对增加奖励假期的呼声强烈,但考虑到在目前经济形势下,有可能会增加企业负担,长远来看也可能损害群众的利益,最终将奖励假期有所压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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