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的,当时我妈妈借给姨妈单位集资建房在二楼(有借条),但有门面使用权,在借条的基础上写了一份协议,大致内容为预定时间还不了款就拿门面使用权交换(下附详细)。转眼门面使用期到了,姨妈虽承认却支支吾吾(城市发展门面也值钱了)。我妈妈有糖尿病,且早年因生意失败有银行的贷款没有还,已经十多年呆帐了,她想拿门面的同时把门面转给我做小生意,但首先是拿回经营使用权。
下面附借条内容和协议(都有手印和证明人),请问通过法律途径能解决吗?为什么?有什么注意事项?借条的诉讼时效过了,但是是基于门面协议的,请问还有效吗?如果有专业人士愿意私下联系我也可,酬劳可以商量。谢谢!
1、 借 条
今借到XXX现金贰万元(¥20,000元)交第一期集资建房款,借款期间利息按当年银行最高利率付给,借期为5年还清。(即1998年9月29日至2003年9月29日)
借款人:XXX(手印)
证明人:XXX(手印)
1998年9月29日
2、 借 条
今借到XXX现金玖仟元(¥9,000元),作交集资建房款,借款期间利息按当年银行最高利率付给,借期为5年还清。(即1998年12月7日至2003年12月7日)
借款人:XXX(手印)
证明人:XXX(手印)
1998年12月7日
3、 协议书
甲方:XXX
乙方:XXX
乙方因单位集资建房(XX单位XX路X号),故向甲方借款,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向乙方借款总额为贰万玖仟元(29,000元),借期5年。
二、借款利息按当年银行最高利率付给。
三、乙方到期必须还清借款(包括利息),如到期不能还清,甲方将所分得的门面全归乙方所有、使用。
四、如甲方具有门面使用权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干涉甲方经营。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修改补充。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证明人一份。
甲方:XXX(手印)
乙方:XXX(手印)
证明人:XXX(手印)
1999年2月12日
对不起!第一条是我抄错了,是乙方向甲方借款总额为贰万玖仟元(29,000元),借期5年。
甲方是妈妈,乙方是姨妈 谢谢您的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