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7-05-26
甲有一套商品房,房产证正在办理中。甲在未取得房产证的前提下把房子卖给了乙,并且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结果房价上涨,甲起诉到法院主张合同无效,愿意返还乙所交的定金,结果法院判决合同有效。 法院认为:虽然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但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未取得权属证书不得转让是行政管理的规定,即要求行政机关对未取的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是从物权公示的原则出发,为了保证交易安全所采取的行政管理措施。只要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于房屋的权属情况没有产生误解,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就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这是符合合同法精神的。同时,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法院通过以上法律规定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