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嘻哈》也陷“抄袭门”,综艺节目模式抄袭是否侵权

如题所述

很难判定

综艺节目模式的著作权判定

《解答》中关于综艺节目模式是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的规定如下图:

著作权法的一个核心准则就是“法律只保护作品的表达,不保护作品的思想”,综艺节目模式之所以难以被《著作权法》保护也是源于此。根据《解答》中的规定,对于综艺节目模式要视两种情况区分对待。

对于综艺节目模式的创意、规则等,属于思想范畴的,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比如某歌唱节目中对于转椅子盲选的设计,属于一种新颖的创意思想,对于这种规则的模仿、借鉴并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对于综艺节目中的各项实施细节,如原创性的台本、舞美设计等,这些内容构成作品,均是《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内。例如众所周知的《奔跑吧兄弟》,是购买了韩国《running man》版权的,其中单纯的游戏设计并不需要购买版权,购买的内容主要是该节目的剧本、节目中的文字脚本、具体的操作流程等。

三、启示

目前我国对于综艺节目模式的法律保护只有在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能够寻找到一定的法律依据,对于该问题明确的法律规定还很欠缺。对于一个综艺节目来说,最重要的就是有吸引观众眼球的创新点,由于借鉴国外综艺节目的创意并不构成侵权,大多数国内综艺节目会选择这样低成本的方式来制作,然而这样的常规操作流程无疑损害了两方主体的利益,一是被借鉴的国外综艺节目,二是支付版权费用的国内正版引进的综艺节目。这两方主体的权利还是要靠法律的不断完善来进行保护。

综艺节目想要取得长远发展一味的借鉴和抄袭必然不是长远之计,最重要的还是要靠创新来支撑。首先,要提升在节目模式上的创新性;其次,模式创新的同时也要注重节目内容的创新,即使是借鉴了别人的节目模式,绕开了《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在节目内容上乏善可陈,最终也会面临被市场淘汰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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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9-27
每个人都有每个人的理由 不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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