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建筑公司的退休工人,55岁退休、退休前三个月与华山国际工程公司签了一份两年的劳务合同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并派往非洲国家苏丹,出国前合同中有一款项“因工伤回国治疗的,甲方按国家
《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我在国外工作一年后因公受伤,回国后,在红会医院检查结果为右足跖跗关节骨折脱位”,先后做了两次手术。现两次手术间隔
九
个月。总共一年时间、第二次手术后我做了伤残鉴定是九级、现在和公司谈赔偿的问题、公司说、没有误工费、也不能按工伤赔偿、因为脚受伤时你己退休、按人身损害赔偿公司说也没有误工费、你己在脚受伤时己退休拿退休工资、没有误工费、现在只给九级伤残赔偿金、请问律师我脚因工受伤还有误工赔偿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