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因工受伤害是否可以主张赔偿误工费

我是一名建筑公司的退休工人,55岁退休、退休前三个月与华山国际工程公司签了一份两年的劳务合同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并派往非洲国家苏丹,出国前合同中有一款项“因工伤回国治疗的,甲方按国家
《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我在国外工作一年后因公受伤,回国后,在红会医院检查结果为右足跖跗关节骨折脱位”,先后做了两次手术。现两次手术间隔

个月。总共一年时间、第二次手术后我做了伤残鉴定是九级、现在和公司谈赔偿的问题、公司说、没有误工费、也不能按工伤赔偿、因为脚受伤时你己退休、按人身损害赔偿公司说也没有误工费、你己在脚受伤时己退休拿退休工资、没有误工费、现在只给九级伤残赔偿金、请问律师我脚因工受伤还有误工赔偿费吗

退休人员受到伤害,是否能主张误工费损失赔偿,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退休人员退休后又被聘用、返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或从事个体或私营企业经营的,受到伤害后应当可以就实际损失主张误工费;如果退休人员退休后没有被聘用、返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或从事个体或私营企业经营的,原则按第一种意见处理,不能主张误工费。主要理由是:

  一、误工费是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具体情况和特点等主观利益损失量化计算的损失,是受害人实际发生的损失,因此,也是属于具体损失。实际生活中,退休人员退休后被聘用、返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或从事个体或私营企业经营,从而取得退休费用以外其他收入的并非个别现象。司法实践对现实生活不能采取视而不见的态度。

  二、劳动法等相关法律并没有明文禁止退休人员接受用人单位有聘用、返聘,也没有禁止退休人员从事个体或私营企业的经营。根据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之的法理,退休人员是可以接受用人单位有聘用、返聘或从事个体或私营企业经营的。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3条也规定,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一些地方的规范性文件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如《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是否具有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请示的复函》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办理过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具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聘用离退休人员,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其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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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12-03
应该有误工费的。
所谓误工费,是指因受损害而造成的收入的减少,按你说的情况,你虽然已经退休,有退休工资,但在退休后仍有劳务收入,现因受伤而造成没有劳务收入的,单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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