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量刑以及判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扩展资料:
一、相关案例:
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判缓刑
珠海市香洲区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陈××、吴××、黄××、朱xx等四人寻衅滋事打伤两名被害人李××与李××,致使两被害人达到轻伤一案,孔静律师受被告人黄××的委托,担任其一审的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人、与受害人沟通、查阅、分析相关证据材料。
在一审辩护中从产生犯罪意图、被告人黄xx无犯罪前科、主动投案、愿意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方面提出应当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一审法院最终采纳了孔静律师的辩护意见,从而对被告人黄××判处缓刑一年,开庭后第二天便宣读判决,被告人即当天释放。
二、寻衅滋事罪认定本罪与非罪的区分 :
根据本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我们认为,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该综合以下几个方面因素进行分析:
1、行为的方式和手段。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
2、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
3、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活动当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着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寻衅滋事罪详细量刑标准:一、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寻衅滋事一次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纠集他人三次寻衅滋事(每次都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二、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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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是指故意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或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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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