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当地县或者市政府电话吧,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农村土地确权纠纷处理原则:
1、承包面积小于实际面积:当出现承包面积小于实际面积的时候要以实际情况为准,从历史和农民意愿上给予充分的尊重,对农民承包地的四邻和实际测得的面积,要据实确权登记给承包户,有超出的面积也不能强制收回。
2、已被占用拿到补偿的原则扣减:承包地被征收,已经得到了相应的补偿之后,在确权登记的时候,都要从承包地的面积中减去,进行变更登记。
扩展资料:
农村土地确权原则
土地确权必须确定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应体现土地确权的精神实质,为正确界定土地权属指明方向,并在整个土地确权中始终起指导作用。
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
有利于生产和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
政策和法律并用原则;
分阶段、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原则;
权利设定一般法定原则。
证据依据
土地详查形成的土地权属协议书、认定书、人民政府下达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
城镇地籍调查资料;
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
土地出让合同;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
人民政府颁发的房产证明;
新中国成立之后双方签订的土地、山林等权属或界线的协议;
危改、安居计划的联建房合同和公证书;
法院判决:使用土地的事实情况,是占有还是侵占,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是长期的还是暂时的等。
基本方法
①集体所有土地一般为内部使用。
②重复征用或划拨,以后者为准。
③界线与面积不吻合的,以界线为准。在土地确权时,要处理好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与行政管辖权的关系、与特殊区域内部门管理权的关系、土地权属与规划区的关系。土地权属确认的基本方法是调查、申报登记、核发证书,因此,确权主要是通过权属调查和申请土地登记、核发证书实现的。
土地确权专用仪器
1、手持GPS面积测量仪;
2、测距望远镜;
3、RTK;
4、全站仪。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农村土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农村土地确权
没有你说的农村土地确权纠纷举报电话。
因为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确权的权利主体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就是说只有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力。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具体承办确权工作,对确权的意见和建议,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如果在农村土地确权中产生纠纷了需要找你当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来进行举报处理。
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有明确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第五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扩展资料
处理土地确权纠纷六原则:
1、承包面积小于实际面积的情况以实际情况为准:一切以实际测量的标准为依据,而不是以你承包本上的为依据。
2、已被占用拿到补偿的原则上扣减:拿到补偿的土地直接从确权登记的土地面积上减下去。
3、无法复垦的承包地按原面积和用途确权:这一条就是说你家的地或者被做道路了或者荒废了,就不计算在内。
4、公益用地占用的分情况处理:已办理征用手续并给与补偿的,不在计入承包地。
未享受一次性补偿的,仍按原农村二轮可承包面积确权登记,在到户清册备注栏中注明情况。
5、二轮承包后村里又有调整过土地的:在不违背政策法规的前提下,由组民实行民主协商,形成决议,可依据土地承包现状予以确权登记颁证。
6、未批先建改变用途的,不予确权:
对于农户未经依法批准,自行在承包土地上建房变成宅基地的以及其它设施的,暂不登记,对获准建设房屋的不再列入确权登记范围。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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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确权纠纷处理原则是什么?
1.承包面积小于实际面积:
当出现承包面积小于实际面积的时候要以实际情况为准,从历史和农民意愿上给予充分的尊重,对农民承包地的四邻和实际测得的面积,要据实确权登记给承包户,有超出的面积也不能强制收回。
2.已被占用拿到补偿的原则扣减:
承包地被征收,已经得到了相应的补偿之后,在确权登记的时候,都要从承包地的面积中减去,进行变更登记。
3.无法复垦的承包地按照原先的面积和用途进行确权:
因为国家建设道理被作取土用土,导致的无法复垦的承包地,仍然按照原先农村二轮承包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在备注栏里写明取土的面积和用途。
4.公益用地:
因为修建公路、学校、池塘、水坝等公益事业占用的承包地,如果办理了征用手续并且给予了相应的补偿的,不计入承包地。如果没有享受到一次性补偿的,仍然要按照农村二轮承包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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