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在第一章中规定的基本原则,包括: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合法原则、绿色原则。
法律中的基本原则,指的是能够体现立法的指导思想、并且对全部法律制度发挥统率和指导作用的最基本规则。确立民法基本原则,是为各种规范民事活动的法律法规提出具有指导思想性质的基本要求。
扩展资料:
民法基本原则的规定,不仅是为了规范当事人自身行为,更是为了规范民事活动的立法、行政执法、法院及其他机构的司法行为。
在立法层面,民法总则中规定的这些基本原则不仅对总则中的全部法律制度发挥统领作用,而且对整个民法典中的法律制度发挥统领作用,甚至还要对包括商事法、知识产权法、社会性立法和很多涉及民事权利的法律发挥统领作用。
这些基本原则对于各种下位法的制定应当发挥指导甚至是制约的作用。例如,在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立法机构制定的地方法规涉及民事活动规范的时候,都应注意遵守这些原则。可以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为规范民事活动制定的其他法律,其效力次于像民法典这样的法律的时候,同样也要遵守这些基本原则,使得下位法符合上位法的要求。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当然也要遵守这些原则。而在人民法院和裁判机构分析和裁判民事案件的时候,这些基本原则的作用更直接,也更显着。这些基本原则虽然有的不一定能直接用来裁判案件,但它们都可用于从宏观上指导案件的分析和裁判,自愿原则等甚至可直接用来分析和裁判案件。
参考资料:新华网-孙宪忠谈民法总则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1)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
(2)地位:平等原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体体现,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
(3)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A.主体条件平等。B.主体地位平等。C.法律保护平等。即法律适用平等。
2、自愿原则
(1)概念,自愿原则,在传统民法理论中多称意思自治原则。所谓自愿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2)其基本理念,是保障和鼓励人们依照自己的意志参与市场交易,强调在经济行为中尊重当事人的自由选择,让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形成合理的预期。意思自治不仅反映在债法中,而且反映在物权法(处分自由)继承法、亲属法中(遗嘱自由等),当然最主要、最集中地反映在债法,尤其是合同法中。
(3)内容:A.自己行为,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参与民事活动,以及参与的内容、行为方式等;B.自己责任,即民事主体要对自己参与民事活动所导致的结果负担责任。
3、公平原则
(1)概念: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2)特征:A.公平原则是一条法律适用的原则,即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变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B.公平原则又是一条司法原则,即法官的司法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当法律缺乏规定时,应根据公平原则作出合理的判决。
4、诚实信用原则
(1)诚实信用原则是指从事民事活动的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常被奉为“帝王条款”。《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伦理道德准则在民法上的反映,适用于全部民法领域。
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1)所谓禁止权利滥用,是指民事主体不得以不正当方式行使自己权利,以加害他人。
(2)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此条规定应当是我国禁止权利滥用的法律渊源。因为所有权利都是法律分配一部分社会利益给权利人的结果,虽然所有权利的行使都有可能使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受到损害,但是如果专以损害他人为目的的情形,当然应当属权利的滥用。
(3)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密切相关、相辅相成。
6、公序良俗原则
(1)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
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
(2)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它有维护国家社会一般利益及一般道德观念的重要功能。尤其是其中的善良风俗,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3)能否作为裁判规范适用:并非所有的基本原则都可以作为裁判规范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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