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问题~急!!!

甲中介公司受乙木器厂委托,为乙木器厂联系购进一批木材,报酬为2000元。经甲公司联系,乙木器厂与丙木材公司达成买卖合同。甲为此进行联系花去费用350元。乙和丙经过协商将合同解除。
问:(1)乙能否以合同解除而主张不支付甲报酬?
(2)甲能否请求乙承担联系费用350元?
(3)如果乙和丙没有达成合同,甲能否向乙主张联系费用?为什么?

1、服装厂有权解除合同,因为服装厂行使的是法定的合同解除权。法定的合同解除权的事由之一是迟延履行,按《合同法》第94条第(三)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相对方催告后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对方得解除合同。本案中约定的履行交货义务的期限是4月15日,但纺织厂经服装厂几次催告,并在8月10日之前一直未履行合同,应视为在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合同,因此服装厂有权解除合同。
2、法院不应支持纺织厂的主张。因为按照《合同法》第96条,法定合同解除权是形成权,形成权是单方意思即可发生法律效力的权利,因此服装厂的解除合同的意思(即5月20日的通知)到达纺织厂即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形成权的行使不须对方同意。
3、服装厂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因为按照《合同法》第97条,合同解除后,解除权人有损失的,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本案中服装厂因对方迟延履行而从别的渠道进货造成损失,该损失因纺织厂违约而起,因此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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