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离职时,是可以拿回上家单位的离职证明。开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的,若拒开可申请劳动仲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扩展资料:
开离职证明 原单位百般刁难
2015年3月,市民张女士入职安康某证券公司工作,14个月她提交辞职申请批准后,要求为其开具离职证明,原单位却以各种方式刁难。对此,律师表示,开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的,若拒开可申请劳动仲裁。
8月19日,张女士向华商报记者诉说了自己的烦心事。“为了找工作,7月初我到原单位开离职证明,单位却拒绝,还声称不管以后她是否从事证劵方面的工作,按照规定必须6个月后才能开具离职证明。”
沟通未果后,张小姐只好向原单位西北分公司反映,但仍未解决。无奈之下,张小姐只好向该公司北京总部说明情况,这时原单位终于松口,并通知给其办理离职证明,但离职证明写的内容却让张小姐无论如何都不能接受。
“他们称不能按正规流程办理,要以‘因2016年上半年业绩未达标,经与本人沟通同意,将其劝退。’为由开具离职证明。”张女士气愤地说:“为尽快拿到盖有原单位印章的离职证明,我只好同意了。
材料递交总部后,总部以材料不合规定及措辞不当为由,不予以办理,并要求其按照正规流程给员工办理离职。”无奈下张女士将相关材料递交给了安康市人社局劳动监察部门。
22日上午,华商报记者和张女士一同来到位于汉滨区解放路的这家证券公司,该公司一位负责人承认在此事处理有欠妥的地方,并承诺一定会按正规流程为张女士开具离职证明。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开离职证明 原单位百般刁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