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注明 社保全部由员工全额承担

劳动合同中有这么一条,合同原文:
甲方根据国家和长沙市有关规定为乙方参加缴纳社会保险,缴纳全额由乙方自行承担并由甲方在工资发放时代扣代缴。
请问这个劳动合同条款合法吗?
如果不合法违法了哪些法律?

如果有一定合理性,哪些法律条款有说明?

1、绝对属于违法。

2、社会保险中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必须由单位与个人承担,这个法律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3、社会保险中的工伤、生育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4、你所述中的社会保险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属于劳动合同中无效的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ç¬¬äºŒåå…­æ¡ã€€ã€åŠ³åŠ¨åˆåŒçš„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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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5-28
不合法,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要给劳动者交保险的,在合同中约定了但跟法律冲突所以该条款无效,视为没有约定。
第2个回答  2015-05-28
你好!社保单位承担21,个人8追问

那这个条款即便写进合同了,也是无效的,是吗

追答

是的,违反劳动法规规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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