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没有相关政策规定复员军人
遗孀能够领取生活补助。
按照我国《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抗美援朝老兵去世,由
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
民政部门按照原标准对其遗属一次性增发六个月的定期定量补助,作为丧葬补助费。
抗美援朝志愿军军人中的有离休干部,老复员军人,退休人员、农村户籍退役老兵等四种不同的待遇,但是所有的待遇、补贴和照顾都是对于其本人的,故世后就会直接取消,绝不会荫及家属和后代的。
扩展资料
抗美援朝老兵要三类对待的政策:
一、抗美援朝老兵属于离休干部的,按照民政部民发2011【192】号文件精神,自2011年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
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二、老复员军人(1954年11月前、部队实行供给制时期入伍的复员军人),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四十四条规定: 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在老复员军人病故当时由民政部门予以一次性的生活补助;
三、对于1954年11月1日后、部队实行义务兵制度时期入伍的退役军人,那就是只有社保对于一般职工、退休人员的丧葬补助费了;民政部门那是一无所有的。
参考资料来源:武宁政务-抗美援朝老兵去死后遗孀还有没有生活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