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第二条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也就是说丈夫在行使家事代理权而产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的共同债务,妻子一方有义务共同偿还丈夫一方所欠下的债务。
但如果,丈夫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列如丈夫一方购买虚拟财产、参与赌博、吸食毒品、包养情人等超出日常生活所需负的债务,应当由丈夫一方负责偿还所欠下的债务。
参考资料内容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