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为什么规定一方患有精神病,另一方提出离婚经调解无效可视为夫妻感情破裂,应当准许离婚?这不是对

婚姻法为什么规定一方患有精神病,另一方提出离婚经调解无效可视为夫妻感情破裂,应当准许离婚?这不是对精神病的不公平吗?

您好,婚姻法准许离婚的理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否患有精神病不是准许离婚的理由。是因为一方患有精神病,经过调解无效,夫妻关系确实难以维持,认定为感情缺一破裂才准许离婚。总之从立法原则看,对一方患有精神病的离婚案件应谨慎处理。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提出离婚的理由第五项中指出“其他导致夫妻破裂的情形”,是指前四项法定理由以外的其他理由。因配偶患有精神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如果理由成立,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离婚。

配偶患有精神病的情形有以下三种情况:

    婚前曾患过精神病,婚后因受某种刺激复发;

2.婚前未曾患有精神病,婚后因某种强刺激或外伤造成精神病;

3.因精神病遗传而在婚后患精神病。

因婚前患过精神病或因家族有精神病遗传患精神病,不论是否隐瞒,均不是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理由。只有因配偶患有精神病而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时,才可作为离婚的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因一方患有精神病对方要求离婚的,处理时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要有利于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置。婚前隐瞒了病情,婚后经治不愈的,应做好工作,准予离婚;原来夫妻感情比较好,结婚多年,生有子女的,应指出夫妻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做好思想工作,以不离为宜。

如确系久治不愈,事实证明夫妻关系已无法再维持下去的,经对方、亲属以及有关单位安排好精神病患者的生活、治疗、监护等问题后,可准予离婚。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意见,夫妻一方患有精神病,对方要求离婚的,是否判决准予离婚的关键是患者的精神病能否治愈。

无论精神病患于何时,对方在结婚前是否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只要可以确定夫妻一方的精神病经治不愈(适用于婚前隐瞒了精神病的情况)或者久治不愈(适用于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的情况),即可以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准予离婚。但“经治不愈”或者“久治不愈”过于抽象,缺乏可操作性。还有待司法实践中摸索和把握尺度。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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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10-15
因为正常人给精神病人给本就生活不到一起
第2个回答  2017-10-15
要看感情深不深,
第3个回答  2017-10-15
你有精神病?追问

我没有,我妹妹患了躁狂症,法院判决离婚了

追答

这个按法律规定是可以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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