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有效么?

我在公司工作试用期期间只签订了一份叫《试用期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合同合同规定试用期自12月12日到2月11日为止。合同到期后公司一直未与我签订转正合同也没有上保险,在没有合同的情况下我又给他工作了2个月,目前还在工作。近日我发现我的试用期合同除最后一页有公司盖章和我的签名外,其余页数均没有任何标识。我目前打算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我的权利,要是公司修改前面的条款只保留最后一页签名和盖章部分我怎么办呢。我该如何阻止公司的这一行为?

第1个回答  2010-09-24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我们可以得知
一、你们的合同是有效的
二、该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为两个月(12月12日至2月11日),期限届满,合同终止
三、从你继续工作之日起,你和公司之间的原劳动关系被新劳动关系取代,此时你应当要求公司再与你订立一个新的书面劳动合同
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自2月12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你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从第二个月起,应当每月向你支付二倍的工资,你工作两个月,超出的一个月有此请求权
五、原《试用期劳动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不能再作修改,此时的《试用期劳动合同》只是作为一种证据而存在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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