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公司工作试用期期间只签订了一份叫《试用期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合同合同规定试用期自12月12日到2月11日为止。合同到期后公司一直未与我签订转正合同也没有上保险,在没有合同的情况下我又给他工作了2个月,目前还在工作。近日我发现我的试用期合同除最后一页有公司盖章和我的签名外,其余页数均没有任何标识。我目前打算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我的权利,要是公司修改前面的条款只保留最后一页签名和盖章部分我怎么办呢。我该如何阻止公司的这一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