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碍军事行动罪国际战争法怎么规定

如题所述

阻碍军事行动罪在中国的刑法里就有相关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第三百六十八条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阻碍军事行动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故意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装部队的军事行动。军事行动,是指为达到一定政治目的而有组织地使用武装力量的活动。武装部队的军事行动,是为防备和抵抗武装侵略,防备和粉碎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的阴谋,保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所进行的具体活动。在和平时期,表现为实施兵力的部署和调动,进行军事训练和演习,执行戒严任务和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等;在战争时期,表现为进行反侵略战争,参加战斗、战役。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阻碍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首先,要有阻碍军事行动的行为。所谓阻碍,既可以采取暴力、威胁的方法,如围攻、殴打、掷石块、抢夺枪支、砸毁车辆,以揭露隐私、毁坏财产、加害人身等相要挟等等,又可以采取非暴力、威胁方法,如设置路障、静坐躺卧等。既可以采取积极的作为方式,如设置路障,煽动群众围堵,在军事行动区域包括陆地、空中、水域构筑违法建筑或障碍物,在净空区设置影响飞行或观察的障碍物,在军事行动区域饮用水中投人有害的物质,停水、停电、停气,用电波干扰军事通讯或军用计算机工作,阻止部队通过等,又可以采取消极的不作为方式,如负责排除障碍的有关人员明知有障碍而不加排除造成军事行动阻碍。不论其采取何种方法,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实质会造成军事行动的阻碍并且产生严重后果的,即可构成本罪。

其次,必须因阻碍军事行动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才能构成本罪。虽有阻碍军事行动的行为,但没有造成实质损害或虽有实质损害或但不是严重损害,都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严重后果,主要是指因其行为造成军事演习不能按期完成而造成重大影响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贻误战机的;造成战役、战斗失利的;造成人员伤亡或非战斗减员的;造成武器装备严重损坏或大量损坏而无法形成战斗力的,等等。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军事行动而仍决意阻碍。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不知是在进行军事行动,则不能以本罪论处。当然,误认为是军人在依法执行职务而阻碍的,应构成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先不知道是军事行动但后来知道仍加阻碍的,则应视为有本罪故意而可构成本罪。至于其动机,有的是出于某种政治目的,有的是为了维护个人自己的利益,有的是对军队不满,等等,但无论动机如何,均不会影响本罪成立。

五、认定本罪,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本罪与武装叛乱、暴乱罪的界限

武装叛乱、暴乱罪是指采取武装对抗的形式,反叛国家和政府进行对抗的行为。在策划、组织、煽动群众暴力阻碍武装部队的军事行动中,与国家和政府进行公开的武力对抗的,其行为则同时触犯了武装叛乱、暴乱罪和阻碍军事行动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以武装叛乱、暴乱罪论处。如果仅仅是策划、组织、煽动群众用非暴力的手段阻碍武装部队的军事行动的,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只能以本罪论处。但是,行为人在阻碍武装部队的军事行动的过程中,策划、胁迫、勾引、收买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其行为则分别构成本罪和武装叛乱、暴乱罪,应当进行数罪并罚。

2.本罪与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同。本罪侵害的客体是武装部队的军事行动;而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侵害的客体是国防秩序与军人的人身权利。本罪的犯罪主要是军人但不限于军人;而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军人。

(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完全相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阻碍武装部队的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而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具体来讲,本罪属于结果犯,后者属于行为犯;本罪以暴力、威胁方法为手段要件,后罪则对犯罪手段没有任何要求,无论任何手段只要对军事行动具有阻碍作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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