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化工工业部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禁令中有规定生产区内十四个不准,有哪些内容

如题所述

生产厂区十四个不准:

1.
加强明火管理,厂区内不准吸烟。

2.
生产区内,不准未成年人进入,

3.
上班时间,不准睡觉、干私活、离岗和干与生产无关的事。

4.
在班前、班上不准喝酒。

5.
不准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物。

6.
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不准进入生产岗位。

7.
安全装置不齐全的设备不准使用。

8.
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准动用。

9.
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

10.
停机检修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启用。

11.
未办高处作业证,不系安全带、脚手架、跳板不牢,不准登高作业。

12.
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准作业。

13.
未安装触电保安器的移动式电动工具,不准使用。

14.
未取得安全作业证的职工,不准独立作业;特殊工种职工,未经取证,不准作业。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无其他回答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