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企业在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的过程中,为什么不能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

如题所述

长期股权投资不确认递延所得税主要是因为如果现在确认,这个长期股权投资又是长期持有的,所以未来期间是不会转回的,所以不能确认。

1、对于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来说,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产生的有关暂时性差异是否应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应考虑该项投资的持有意图:

(1)如果企业拟长期持有该项投资,则:

因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产生的暂时性差异预计未来期间不会转回,对未来期间没有所得税影响,故无需确认递延所得税。

因确认投资损益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如果在未来期间逐期分回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免税,也不存在对未来期间的所得税影响(注意是在拟长期持有的情况下)。

因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其他权益的变动而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在长期持有的情况下,预计未来期间也不会转回,故也无需确认所得税影响。

所以,在企业对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备长期持有的情况下,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一般不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2)如果企业改变持有意图拟对外出售,则: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在持有意图由长期持有转变为拟近期出售的情况下,因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有关暂时性差异,均应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2、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是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不管长期股权投资是否于近期出售,也不管是成本法还是权益法核算。

《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中规定,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的可抵扣亏损以及可结转以后年度的税款抵减,比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原则处理。

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当以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据此,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扩展资料

递延所得税资产会计分录

1、按照企业的利润计算的实际应该缴纳的所得税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2、由于纳税差异的存在产生了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影响的所得税费用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所得税费用

3、递延所得税负债影响的所得税

借:所得税费用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长期股权投资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2-16
  对于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会计准则规定有关内部研究开发活动区分两个阶段,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费用化计人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以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应当资本化作为无形资产的成本。对于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税法中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如该无形资产的确认不是产生于合并交易、同时在确认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则按照所得税会计准则的规定,不确认有关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
  内部开发形成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产生和54万元暂时性差异系资产确认时产生,确认该资产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准则规定,不确认该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

  递延所得税资产属于资产类科目中的非流动资产。
  递延所得税资产 (Deferred Tax Asset),就是未来预计可以用来抵税的资产,递延所得税是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在纳税影响会计法下才会产生递延税款。 是根据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及适用税率计算、影响(减少)未来期间应交所得税的金额。
  递延税款科目的借贷方分别核算的内容是:
  一、借方核算(资产类):转回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税率,发生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税率,债务法下递延税款余额是借方时税率增加,递延税款余额是贷方时税率减少。
  二、贷方核算(负债类):发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税率,转回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税率。债务法下递延税款余额是贷方时税率增加,递延税款余额是借方时税率减少。追问

请问企业研究开发过程中加计扣除期间会遇到什么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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