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

我是新办的承租电力企业,有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一年上交的承包款136万元,原来电力企业是一般纳税人,承包经营后,我新成立公司可以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您好,从事生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或以其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适用50%的标准,年应税销售额大于50万元为一般纳税人;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大于80万元为一般纳税人。
一、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一年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出口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以下规定标准:
1、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
2、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
3、来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
二、什么叫一般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2、凡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都必须主动提出申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
3、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4、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5、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6、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第4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7、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印色为红色,印模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2、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3、北京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上海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
四、一般纳税人有什么好处?
1、一般纳税人可以可开专用发票 (即可抵扣发票), 增值税发票(17%);
2、一般纳税人的财务、税务、管理要求规范,财务人员要求高,可以减少经营风险、涉税风险;
3、一般纳税人可以证明公司的实力,能与更大的公司合作,通常大公司都是一般纳税人,因此生意容易做大;
4、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进项票可以抵扣,税负比较合理,毛利低一点的生意也可以做,因此生意也容易作大。
法律依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0-07-28
  新规定,供参考!
  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2009新规定)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均可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 开业满一年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年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出口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以下规定标准:
  ①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
  ②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

  关于完善新办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9】第144号)
  1、自2009年6月1日起,新办工业企业(指生产、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等非商业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主管税务机关经案头审核、实地查验等,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应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取消预认定(暂认定)。
  2、2009年6月1日前已纳入一般纳税人预认定(暂认定)的工业企业,预认定期限未满,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一定的方式,将其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三)、关于加强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9】第102号)
  1、自2009年6月1日起,凡新办小型商贸企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及《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的要求进行案头审核、约谈和实地查验等,对无证据证明企业存在骗取一般纳税人资格行为的,可直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在六个月内实行跟踪管理。
  2、对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新办小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跟踪管理期间重点监控该类企业能否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是否存在虚开或接受虚开增值税抵扣凭证等情况。
  3、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在六个月跟踪管理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发现问题的次月1日起转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及其补充通知的规定实行辅导期管理。
  (1)、未能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报送纳税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的;
  (2)、有虚开或接受虚开增值税抵扣凭证行为的。
  4、2009年6月1日前已实行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的新办小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一定的方式,将其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并在原辅导期剩余期限内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管理。
  (四)、2009年6月1日前已纳入一般纳税人预认定或辅导期管理的企业管理要求
  根据上述文件精神,结合区局实际情况,经区局决定,对2009年6月1日前已纳入一般纳税人预认定或辅导期管理的企业,仍按月办理转正认定手续。
  预认定或辅导期到期企业,可于预认定或辅导期到期的次月初携带“企业公章”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到29号窗口领取正式认定通知书,并加盖“增值税一般人”戳记。
  2009年6月1日前已纳入一般纳税人预认定或辅导期管理的纳税人名单,详见本月税法公告解读资料的附件2。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9-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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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2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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