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有关职工自离的法律条款

如题所述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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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1-24
【自动离职】(Voluntanly Jump)指职工自行离开职务、辞去本职工作而终止劳动法律关系的行为。原劳动人事部《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第三条规定:对于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职工,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2个回答  2014-01-24
自离就是违法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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