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3-10-29
龚律师: 我亲生父母重男轻女,在我出生不久便把我遗弃在一家医院门口,是警察将我送到当地的民政部门,随后到了孤儿院。我7岁那年被一对夫妇依法收养。现在我已大学毕业,并找到一份高薪的工作。前不久,我的生父母找到我,要求我尽赡养义务。请问,我有责任赡养生父母吗? 读者李薇李薇读者: 我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我国《收养法》第23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由此可见,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因为收养而消除,双方之间已不再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权利义务的关系。 由于你父母将你遗弃,你后来被养父母合法收养,你和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已因收养而消除,故不再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你对生父母已没有赡养义务。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