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申请撤诉附带民事诉讼应如何处理

如题所述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1条之规定,原告有处分自己诉权的权利,除非有违法行为需要处理,对于原告在宣判前提出的申请撤诉,法院应当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条 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公诉案件,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进行调解;不宜调解或者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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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0
作者简介:张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审判员,上海市法学会会员。*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 200070[2]徐静村主编的《二十一世纪中国刑事程序改革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修正案(学者建议稿)》在建议稿第312条提出:“被告人被宣判无罪或者免予刑罚处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法律的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作出相应的裁决。”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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