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欠我20万不还,法院起诉能要回来吗?

如题所述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如果欠款方名下有可执行财产,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起诉的流程:

1、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2、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3、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 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4、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5、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6、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扩展资料:

2015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新司法解释”)施行。9月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召开“关于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六大变化解读暨相关风险提示新闻通报会”,通过典型案例,结合新司法解释规定,提示民间借贷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举证不能 法院不支持还款请求

乔某持借条复印件起诉,称其于2013年认识周某并发展成恋人关系,后周某向他借款2万元。同年7月31日周某到他家居住,两人签订结婚协议,9月1日周某离家,偷走借条及结婚协议原件。乔某请求法院判令周某返还借款2万元。

周某到庭答辩称,她已于2014年7月31日将2万元偿还乔某,借条原件被乔某当场撕毁。一审法院审查后认为,根据证据规则,书证应出示原件。借条原件是认定借贷双方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重要证据。

乔某不能提交借条原件,其关于借条被偷的陈述,虽曾报案,但均为乔某单方陈述,其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不能作为认定借条被盗的证据,对于乔某不能出具借条原件的解释法院不予采信,故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乔某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借款方偿还借款后,出借方销毁借条原件的说法更符合生活常理,在乔某没有借条原件且未举出反证的情况下,维持一审判决。

本案涉及民间借贷的利息。新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约定支付利息的,法院应予以支持;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表明,年利率24%及以下的民间借贷利息属于“司法保护区”;年利率超过36%,其超出部分属于“无效区”,法院将对超出部分的约定认定为无效,即便债务人已经偿还亦可请求债权人返还。

当事人约定的年利率为24%到36%之间的属于“自然债务区”,即这部分利息为自然之债,不得经由诉讼、国家强制力执行。如债务人已经履行,亦不得要求债权人返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起诉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民间借贷 远不是“欠债还钱”那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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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8-06
可以起诉要求对方偿还欠款,对方不给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8-05-23
有证据证明存在债务关系的,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向法院起诉是可以要回来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5-08-06
能要回来的前提:胜诉+对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两个条件同时具备。
第4个回答  2015-08-06
一般的会要求你们通过警方来协调解决,如果不行的再走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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