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可于2012年10月22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人应提供的资料如下: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用申请书》;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全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小规模纳税人
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或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即可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
1、 纳税人向区(分)局、基层分局的申报管理科文书受理窗口领取并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用申请书》,连同如下资料呈交申报管理科的文书受理窗口:
(1)营业执照;
(2)法人代表、办税员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护照);
(3)经营场地资料(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4)银行账号证明;
(5)分支机构申请认定时,应同时提供总机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批复书,以及总机构确认其为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
(6)出口企业、盐业批发企业,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其从事进出口业务或盐业批发业务的证明材料;
(7)实际纳税及销售预测的相关资料;
(8)所属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必须提交上述证件资料的原件和经签章的复印件。
2、暂认定一般纳税人期满申请转正
新办企业在暂认定一般纳税人期满后的十日内,必须申请转正,应向所属的区(分)局申报管理科领取并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用申请书》,并同以下资料同时呈报申报管理科: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公司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银行账户证明;
(4)经营场地证明(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5)分支机构申请的,应同时提供总机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批复书,以及总机构确认其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
(6)出口企业、盐业批发企业还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其从事进出口业务或盐业批发业务的证明材料;
(7)年度财务报表;
(8)法人身份证、会计证、办税员证复印件;
(9)应交增值税明细账设置和核算方法说明书;
(10)实际销售额、实际纳税情况。
区(分)局、基层分局的申报管理科文书受理窗口接到纳税人的申请资料后,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并将相关资料转交给纳税人所属的管理科。
扩展资料:
一、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小规模的认定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全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2、对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二、营改增后的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
《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规定: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关于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相关事项的通知》(深国税函〔2012〕227号)规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可于2012年10月22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人应提供的资料如下: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用申请书》;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小规模纳税人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首先需要正确、完整填写《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然后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不过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需要的材料有: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转登记后,自转登记下期起(按季申报纳税人自下一季度开始,按月申报纳税人自下月开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转登记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税。
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转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扩展资料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2、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按月申报纳税人)或连续4个季度(按季申报纳税人)累计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如果纳税人在转登记日前的经营期尚不满12个月或4个季度,则按照月(或季度)平均销售额估算12个月或4个季度的累计销售额.
需要明确的是,纳税人是否由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由其自主选择,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在2018年5月1日之后仍可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