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可以出去,拘留后就放你回去。
拘留
一、被发现处於非法入境及非法逗留状态者,由治安警察局拘留,或由其他执法人员拘留并交由治安警察局进行驱逐程序。
二、拘留期限以执行驱逐出境所需时间为限,但不得超过六十天。
三、超过四十八小时的拘留,须由法院宣告,且仅得以确保驱逐出境措施的执行为由或以保安理由作出宣告。
逾期逗留
一、对在许可期限届满後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逗留但不超过三十日的人,每逾期一日,科以等同於本行政法规第二十九条所定费用2.5%的罚款,有关违法者在被拘留或自行投案後须即时缴纳罚款。
禁止入境
被命令驱逐出境的人士,在被驱逐出境後,禁止於驱逐令中所定的期间内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
非法再入境
任何违反第十二条所指禁止再入境的命令者,处最高一年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