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的效力性强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5号《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
是否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
能否以违反该规定申诉合同无效?

1.效力性强制规定是最新的合同法解释(二)的内容,但是这个司法解释尚未完全解决效力性强制规定的认定问题,而学术上也有所争议,认为这个当然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的观点是不准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16条指出:如果强制性规范规制的是合同行为本身即只要该合同行为发生即绝对地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如果强制性规定规制的是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而非某种类型的合同行为,或者规制的是某种合同的履行行为而非某类合同行为,人民法院对于此类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慎重把握,必要时应当征求相关立法部门的意见或者请示上级人民法院。
而综合特许条例的目的看,特许其实就是解决市场准入资格的,并且条文并没有明确指出违反此规定则合同无效,因此我个人倾向于商业特许条例18条是属于禁止性强制规定而不是效力性强制规定

2.尽管商业特许条例18条是否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尚且存在争议,但是该条文确是从侧面对行为人的商事行为能力作出了限定,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规定,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认定为无效。也就是说,违反商业特许条例18条的规定能成为依法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事由,只是该事由是因为行为人商事行为能力的欠缺导致合同无效,而不是基于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缘故而无效

3.如果合同最终被确认为无效,那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
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据是合同法58条

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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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8-06
我认为,这条不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

1. 强制性规范,分为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

所谓效力性规范,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合同不成立的规范;或者是法律及行政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这些禁止性规范后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但是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范后如果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

2.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18条,并没有说,如果未经同意就转让了,特许合同就无效了!

而只能从文字上推出:如果未经同意就转让,这个转让的行为是无效的,但原来特许合同继续有效(在特许商和加盟商之间继续有效)。

3. 除非在你们的特许授权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未经特许人同意,擅自转让的,特许人可以终止合同。只有这样的话,你才可以解除合同。记住是“解除合同”,这与“合同无效”,完全是两个法律概念。

4. 还有一种办法,就是一旦发现有未经同意而擅自转让的行为,你可以书面要求他纠正,并限定期限,限期不纠正的话,你就解除合同。这种情形也是“解除合同”。

5. 你看看“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一般都是侵害了国家利益、第三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你说的这个情形肯定不在此列的。因此,不属于合同无效。

祝顺利。
第2个回答  2010-08-06
1、“是否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当然是。

2、“能否以违反该规定申诉合同无效?”:如果未经特许人同意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的,转让合同因为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赔偿。

3、合同无效的,双方应各自返还所得和支付的转让费用,如果一方明知不得转让而故意转让,另一方可以索要损失赔偿。
第3个回答  2010-08-06
不能以此来认定合同无效,这属于管理性规定·
第4个回答  2010-08-05
当然是效力强制性,但承诺禁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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