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刑事、民事、行政都可以。
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3、4款,规定很明确。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所以,市检察院可以对中院的裁定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
民事诉讼法第185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
(三)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第186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故民事、行政案件的裁定,同样可以提请抗诉。
另外,还有相应人民法院的规定、检察院的刑事诉讼规则等规定。
希望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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