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不具有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不能与其建立劳动关系

如题所述

劳动主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即参加劳动法律关系,享受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当事人,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主体的资格分为两种:
一、用人单位主体的资格:
用人单位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民事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第一,财产条件:具备一定的归自己支配的生产资料,并通过工商登记确定;
第二,技术条件:《劳动法》第53条规定:“劳动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组织条件:用人单位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必须符合四个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 劳动者的主体资格:
劳动者应具有相应的劳动能力:
第一,年龄标准。须年满16周岁,文艺、体育等特殊行业单位要招用未满16周岁的运动员、文艺工作者等的必须报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劳动法》第15条也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二,体力标准。
首先,建立劳动关系前身体健康,包括三个方面的限制:(1)疾病的限制。各种岗位的职工都不得患有本岗位所禁忌或不宜的特定疾病;(2)残疾人只能从事与其残疾状况相适应的职业;(3)女职工、未成年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其次,建立劳动关系后要确定是否丧失健康条件。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可能会因工或因病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导致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或解除。是否丧失劳动能力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
第三,智力标准。包括两个方面:(1)文化条件。国有企业招用工人必须“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私营企业“不得招用在校学生”;(2)职业资格。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对申请人专业(工种)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和单位录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行为自由标准。所谓行为自由是指公民是否具有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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