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抗诉前是否一定要申请再审

如题所述

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检察机关抗诉的前置程序。因为民事案件无数,检察机关在正常情况下,并不干涉民事领域的案件,只有法定情形下,检察机关才会提起抗诉。如果当事人不申请,检察机关是不清楚的。  

当事人申请抗诉的条件 

(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20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扩展资料:

检察院抗诉的有效时间

一、按上诉程序提出的抗诉(二审抗诉)

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在法定抗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这种抗诉规定的具体程序是:检察院将抗诉书通过原审法院提交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还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就抗诉的理由和根据认真审核。

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下一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并将撤回抗诉的情况通知下一级人民检察院。

二是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再审抗诉)

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发现确有错误,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这种抗诉不受时间限制,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

上诉程序的抗诉,法律规定对于判决的抗诉期限为10日,对于裁定的抗诉期限为5日。

而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没有期限的限制,只要人民检察院发现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有错误,不论判决和裁定是在执行中,还是已经执行完毕,均可提出抗诉。

1、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即指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十日。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第一审判决的抗诉期限为十日。

2、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即上诉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裁定,提出上诉的期限为五日;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第一审裁定,提出抗诉的期限为五日。

3、上诉和抗诉的期限的计算,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参考资料来源:法律法规数据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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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3

  你指应该是指民事抗诉吧

  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照法定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的诉讼行为,也称民事抗诉。

  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检察机关抗诉的前置程序。因为民事案件无数,检察机关在正常情况下,并不干涉民事领域的案件,只有法定情形下,检察机关才会提起抗诉。如果当事人不申请,检察机关是不清楚的。

  一、当事人申请抗诉的条件

  第20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二、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抗诉的审查

  最新民诉法第208条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200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适用条件

  1.案件存在民事权益争议。人民检察院抗的案件,必须是存在民事权益争议的案件。不存在民事权益争议的非诉讼案件,人民检察院不能提出抗诉。此外,当事人依法不能申请再审的民事权益争议案件,如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也不能提出抗诉。对于人民法院判决解除收养关系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也不受理当事人的申诉。

  2.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民事诉讼中,检察监督是一种事后监督,对于尚未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人民检察院不能提出抗诉。

  3.具备法定的事由。为了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维护人民法院的权威性,人民检察院抗诉必须有一定范围的限制。因此,《民事诉讼法》第200条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事由作出了明确规定。只有人民法院的裁判或者诉讼行为具有该条规定的事由之一的,人民检察院才能提出抗诉。

  4.由有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才有权提出抗诉。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人民检察院无权对同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提出抗诉。

  四、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效力

  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再审(即必须再审)。一旦再审程序开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也就是说,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必然引起再审程序。只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就必须对案件进行再审,人民法院无权对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是否有理由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此种效力是由民事抗诉的权力基础——法律监督权的性质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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